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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股权投资基金注册

第一、股权投资基金

1、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投资基金”企业的筹备预案实行会商。

2、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基金”字样。

3、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4、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

5、单个投资者(股东)的投(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6、投资型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可以核定以上范围外,还可以核定:非证券业务的投资;代理其他投资型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

 

第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型企业

1.名称可以登记注册为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4.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参与设立投资型企业与管理。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5.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有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所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第三、基金公司会商阶段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金融办提交会商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向会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会商申请书》2、股东出资人身份证明3、章程(合伙协议书)4、法人身份证明;(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2、市金融办应在收到申请后的2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会商申请的,签署同意意见,并将会商申请材料签发市工商局。不同意申请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会商程序终止。

3、市工商局应在收到市金融办签发的会商申请材料后的2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会商申请的,签署同意意见后应将会商材料分别签发给市金融办,同时,通知申请人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依《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进入“投资基金”企业登记注册程序。

 

特别提醒:不同意申请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同时将结果告知市金融办,会商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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