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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当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以裁定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对于在这一程序中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检察机关是否抗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指出:“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对前述裁定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如果债权人据以行使优先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由作出判决或调解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如果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用裁定方式变更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但当事人不能对此裁定申请再审,亦不涉及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问题,对于人民检察院坚持抗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据此,有人认为对于破产案件的所有裁定检察机关一律不能抗诉,或者说检察机关抗诉没有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两个批复仅仅是对在破产程序中就“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和“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能否抗诉所作的司法解释,它并不涵盖破产程序中的所有裁定。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就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予以确认的裁定,如发现有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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