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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注册合伙公司的企业事务的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

 

1)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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