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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应提交的文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4、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国有股权管理批准文件(含国有股权的提交);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9、《指定(委托)书》;

10、《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11、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指定(委托)书》;

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变更住所:股东大会决议。

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作出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增加注册资本:(1)股东大会决议;(2)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3)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4)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提请注意: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中,货币部分不得低于总额的30%,但不要求增加的注册资本中应有不低于30%的货币。

公司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按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且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

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类企业不超过设立之日起5年)。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减少注册资本:(1)股东大会决议;(2)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4)验资报告(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注册资本的,申请办理减资登记时,亦应提交验资报告)。

变更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变更出资方式:(1)股东大会决议;(2)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

变更出资时间:股东大会决议。

变更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2)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3)拟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创立大会决议)(4)董事会决议(5)监事会决议;(6)涉及国有股权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准文件;(7)变更为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2)验资报告;(3)拟变更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4)董事会决议;(5)监事会决议。

提请注意: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实收资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无需提交审计或评估报告)。

上述公司类型发生变化涉及股东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的经营项目中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发起人股东转让股权:(1)股东大会决议;(2)转股协议;(3)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包括中央及外埠在京企业);(4)发起人股东发生变化的提交新的发起人的资格证明。

发起人变更姓名或名称:(1)股东大会决议;(2)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证明;(3)变更后的发起人资格证明。

提请注意: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或符合企业章程规定数量股东签字(或加盖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

涉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修改后的章程载明内容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法院的破产裁定或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定或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4、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3)已经在XX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

5、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请注意: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修改章程: (1)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2)股东大会决议;(3)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董事(含副董事长)、经理、监事:(1)填妥《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表;(2)变更董事、监事,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变更经理,提交董事会决议;(3)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设立分公司的:(1)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2)股东大会决议作出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定;(3)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转移:(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3、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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