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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有哪些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经营所属企业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那么对于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有效,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有效,原因是法人在经营范围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其行为并为当然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在经营范围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其行为绝对无效。既然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有效就存在很大的争议,那么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就应该属于绝对无效了,笔者不同意该观点。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超越其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有效主要牵扯到四个问题,两个条件。

 

  第一个问题是:什么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也就是说企业法人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向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的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如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所以说,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就是指设立登记时所明确的经营范围。

 

  第二个问题是:企业法人分之机构的对外行为是否都属无效,其法律责任如何划分。依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公司承担。”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中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定的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由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来承担。”所以说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首先是由法人来承担的,但是分支机构有承担能力的还应该由分支机构来承担,因此说企业法人分之机构的一般来讲对外行为不是都属无效,只是在责任划分方面另有定论。

 

  第三个问题是:法人分支机构是否绝对不可以超越经营范围来从事经济活动。这种绝对性理解显然是不成立的,也不符合常理,比如说某化肥公司下设的一个批发销售分公司除了进行批发业务外也捎带进行零售业务,若法律予以禁止的话就不符合常理了。同时这样做也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第四个问题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无效。首先,法人分支机构的对外行为并非都属无效的,它有自己的经营范围和活动范围,还有一定的独立经济活动;其次,进一步的讲法人分支机构超越经营范围的对外行为也不能一概的认定为无效。因为法人分支机构既然可以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从事一定的对外经济活动,那么理论上讲法人分支机构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就不能一概的认定为无效。笔者认为法人分支机构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可以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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