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3701349360

首页 >> 综合服务 >>会计服务 >> 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程序
详细内容

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本通知第三条所列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证件、材料及《认定表》后,应由税务所(征收单位)作初步审查,在《认定表》内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纳税人申请报告及《认定表》报税政科。税政科收到税务所上报的申请材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将《认定表》退回税务所二份,一份留存。

税务所收到退回的《认定表》后,根据税政科批准“同意”的意见,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右上角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并将《认定表》一份留存,用以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台帐”,一份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退给纳税人。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由各分局涉外科按上述规定办理。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