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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

1、  申请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

 

    申请人到拟申请设立典当行的所在区(县)商务局登记排队,等待指标(每年由商务部向各省市下达指标),待取得指标后,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要求,准备相应材料。由区(县)商务局会同同级公安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审核后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审批并下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书。

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

(5)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6)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2、  典当行有关变更事项

 

  典当行按以下变更事项要求准备资料,并登录商务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纸制文件符合要求后,报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查询网上申报、纸制文件是否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要求后出具明确意见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查询网上申报、纸制文件符合要求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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