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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经相继颁布实施,根据分段监管的规定,工商部门主要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并负责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实践中,由于“食品流通领域”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范围界定,因此如何正确把握,事关《食品流通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事关工商部门能否履职到位。因此,本文主要用排除法予以归纳、分析: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此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才适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李援主编)对63页的理解是“本法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避免了法律适用范围的交叉重复可能出现的打架现象,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尽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但并不能因此而反向推断为其他主体销售农产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并没有规定许可制度,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实施许可,实施何种许可,则需要等待《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配套出台才能确定。对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再次强调“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发放许可证也就属于监管管理的内容之一。

实际上《食品安全法》并不是不想将食用农产品纳入许可范围,而是不能,因为食用农产品不同于预报包装食品,无法通过标签、包装明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要素,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专业设备、专业技术、专业知识,是根本无法进行鉴别和监管的。笔者认为也许这正是立法者的顾虑所在。

目前,工商部门主要是根据“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食品

安全监管的这一大原则早在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文件中予以明确。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的规定农业部门的职责调整为“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而非工商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尽管农产品不同于“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但很显然,后者包含在前者之内。到底那些属于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之前,对农产品的范围的界定可参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的有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等条款赋予了工商部门部分监管职能,因此,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工商部门应该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履行监管职责。

 

二、铁路运营食品、军队用食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根据此规定,铁路运营食品、军队用食品不属于工商部门负责的“食品流通领域”范围。

 

三、销售食品添加剂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从立法体例上来说,食品添加剂与食品流通在《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中属于并列的关系,而非包含关系。同时《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对食品添加剂国家将实行特殊的许可证制度。同时,食品添加剂既不是食品也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直接入口 , 与食品有着本质的区别。食品添加剂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是由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 (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也就是食品的生产 ) 引起的 , 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定 , 体现了食品安全的立法本意。

 

四、食品摊贩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根据此规定,食品摊贩不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范围之内,只是其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生产经营规模、条件、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的规定。笔者认为,食品摊贩之所以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并不是《食品安全法》不想进行调整,主要是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为了降低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法》在立法时其准入门槛被抬高,食品摊贩是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条件的,因此食品摊贩不可能获得食品流通许可。

 

五、销售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和食盐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盐业管理条例》并没有规定销售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和食盐必须实行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因此销售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和食盐不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范围之内。需要注意的是,生猪屠宰不同于集贸市场或超市等场所的鲜猪肉等牲畜肉品的销售,后者属于食用农产品的范畴,归《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

 

六、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特殊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 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笔者认为,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的食品、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仍然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餐饮店提供的酒水、饮料等属于餐饮服务本身的内容的,不属于“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范畴 ,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制作加工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和餐饮服务的许可。而歌厅、洗浴、俱乐部等服务场所提供食品,如果是免费的,则不存在食品经营的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如果存在销售行为,则应该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七、销售酒类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尽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酒类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酒类监管 , 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还没有特殊的规定,只有商务部的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很显然《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因此 , 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之前,工商部门应当将酒类纳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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