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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机动车修理业的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开办机动车修理业(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DXXSAGA002-2002(行审A类公安002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公安部《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第38号发布实施)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1991年5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1991年8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机动车修理业申请书(依据《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

(二)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依据同上);

(三)《从业人员登记表》(依据同上);

(四)《治保会(组)登记表》(依据同上);

(五)特种行业安全管理制度(依据同上);

(六)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鉴定书(依据同上);

(七)法人代表任命书和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依据同上);

(八)房产证明、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及平面图和方位图(依据同上);

(九)固定的经营场所(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治安处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回执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治安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审批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批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时限:6个工作日

四、告知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办事结果。

本岗位责任人:治安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归档。

对通过审批的,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回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措施

公开办事制度,公布举报咨询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内部执法监督检查,目标管理考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110报警服务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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